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广西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工信装备〔2020〕71号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191)和《研究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工作会议的纪要》(桂政阅〔201973)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开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广西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顺应汽车“新四化”发展趋势,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在现有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制度下,开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解决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不足问题,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新能源汽车长期租赁改革进行有益探索,为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全面推广打基础。

二、工作目标

实施为期3年的试点,基本解决全区公安机关城区派出所以及市、县交警部门参加日常公安管理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问题,不断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水平,建设平安广西,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加强政企合作,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出一套可复制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办法,为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提供解决方案。

三、部门分工

(一)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会同财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自治区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制订所辖城区派出所和交警大队的租赁车辆配备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将租赁新能源执勤用车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渠道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从同级财政安排给公安机关的预算经费解决;仍有不足的,可按有关规定从中央和自治区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等经费渠道统筹解决。

(三)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同级公安部门做好警务辅助人员新能源执勤用车租赁工作。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我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制推出适合租赁试点的新能源汽车。

(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公安部门做好警务辅助人员新能源执勤用车租赁试点的经费保障工作。

(六)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牵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20510日前印发实施,并具体指导各市、县公安机关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工作。

(七)为确保3年试点的顺利实施,实现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统一规范管理,由自治区公安厅根据市、县公安机关制定的租赁配备数量和经费预算方案,按照政府采购制度 深化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商市、县公安机关同意后进行集中带量采购,确定采购结果后各市、县公安机关分别签订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认识,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共同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各市公安局要成立试点工作专班,科学规划,组织落实好本市的试点工作。要加强与本市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好租赁经费,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范围,严格实施试点工作。

根据城乡警务工作的差异及当前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此次实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主要解决全区330个城区派出所及市、县198个交警大队的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问题。其他基层所队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由同级公安机关统筹保障。

(三)合理测算,做好试点车辆租赁配备计划。

市、县公安机关要成立试点车辆配备工作专班,做好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车辆配备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租赁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要从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实际出发,合理配置所需车型、数量,根据经费保障情况制定租赁配备计划。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试点车辆配备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租赁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要从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实际出发,合理配置所需车型、数量,根据经费保障情况制定租赁配备计划。

(四)总结经验,及时上报租赁试点情况材料。

市、县公安机关各车辆使用部门要认真总结租赁车辆投入使用的效益情况,发现租赁过程中的问题不足,提出改革意见建议。市级公安机关要密切跟踪租赁试点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向自治区公安厅上报本市试点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自治区公安厅每半年对全区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工作意见,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新能源汽车长期租赁改革提供借鉴。

(五)明确租赁车辆用车制度,做好租赁配备车辆规范管理工作。

租赁车辆使用单位要参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建立租赁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警务使用车辆,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督察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427